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学生宿舍行为,保障人权,正确调整宿舍成员关系,促进宿舍生活和谐、健康、持续地发展,适应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和建设和谐宿舍的需要,根据宪法与我国实际情况,总结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宿舍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宿舍成员在宿舍生活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宿舍生活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助友爱、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宿舍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其他成员不得侵犯。
本法关于宿舍成员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本专科高校住宿生,包括外国学生、无国籍学生,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宿舍成员的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
第六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成员都不得对其他成员的合法财产,在未经财产所有人以某种方式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 宿舍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宿舍成员必须爱护宿舍的硬件设施和其他共有物品,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八条 宿舍共有物品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有物品的分配兼顾公平与效率。
第九条 宿舍的水电应节约使用,不做无谓的浪费。
第十条 最后一位离开宿舍的成员必须锁好门,否则丢失财物由其全部负责。
第三章 宿舍成员的人身权
第十条 宿舍成员享有生命健康权。
具体如下:
1.宿舍成员在进行必要的睡眠行为时,其他成员应保持安静,严禁唱歌喧哗,尽量不开口说话,尽量不洗澡不洗衣服等事物,熄大灯开台灯,关掉电脑音箱,轻敲电脑键盘,关掉手机铃声,动作和缓不出声。连床的一方不得在床上看书或做其他与休息无关事情。
2.当身患极易传播的传染性疾病时应告知宿舍其他成员。
3.应保持自身清洁卫生,不留异味于宿舍。应自觉将有异味的事物收好、包装好,避免影响其他成员。
4.宿舍卫生人人有责。便后冲水,并且应冲干净。
5.不得私藏严重危胁他人生命安全的刀具枪具。
第十一条 宿舍成员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十二条 宿舍成员可以带其异性朋友到宿舍,但留待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禁止在宿舍有亲蜜或激情言行,严禁留宿异性。其他宿舍成员不在的情况下,可以另当别论。
第十三条 宿舍成员有绝对的言论、集会、结社自由,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宿舍成员可以在宿舍内发表任何言论,开展任何集会或结社活动。
当邀请外来人员参加时,本条无效。
第十四条 当有外来侵犯时,宿舍成员应团结一致抵抗外敌。
第十五条 宿舍成员享有信仰自由。不得歧视不同信仰。
第十六条 宿舍成员不得在清醒健康状态下发出异样声音。用特别机器放音乐时不应干扰到其他宿舍成员,能用耳机的尽量用耳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宿舍成员因为不履行以上义务的,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第十八条 若经劝导仍不思悔改者,宿舍成员可采取(一)向相关组织提现更换宿舍之要求;(二)提起拆讼;(三)鄙视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学生宿舍生活行为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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