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价虚高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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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虚高案例分析

 

很多人都在诟病“以药养医”,但这个“医”被大多数人理解成是“医院”,认为医院的大部分收入来自于医药,事实上,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医生拿走了绝大多数的利润,医院只得到较少的一部分。因此,就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个“医”指的是医生,而不是医院。为什么医院会拿得比较少呢?因为医院没有能动能力,医院不是人,只有医生才是人。这一点印证了公共选择理论的假设,公共组织的成员是经济人自利的。

 

医药要进入医院,为什么事先要请院长吃喝玩乐?谁都知道这是为了贿赂院长,那么,为什么贿赂了院长,医药就能进入医院呢?因为院长有那个权力,只要院长点头,医药厂商就能顺利把药卖给医院。同时考虑到民营医院,连民营医院的医生也一样接受回扣,普通药店也不外乎,他们的所作所为并没有受到相关部门的约束。而有一些民间良心人士自己开办“民工医院”――如赵华琼女士,其爱心并没有得到当地卫生部门的赞许,反而受到多次的突击检查。据报道,离赵华琼的门诊部200米处,有一所公立医院,有人透露,赵华琼离公立医院这么近开设民工门诊部,实际上对这家公立医院的经营构成了威胁。当行政权力与利益相勾结,进而形成行政性行业垄断的时候,突然有人在他们的“体制外”开医院“抢生意”,那还了得!而民营医院与普通药店之所以不会遭受卫生部门责难,显然是因为他们没有危及卫生部门――确切地说是卫生部门工作人员的利益。因此,在此引出了公共部门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与经济收益可能产生交易。并非行政单位的医院,它仅仅是一个事业单位,其院长依旧有如此大的权钱交易空间,制度的缺失,医院管理体制严重畸缺。

当我们在诟骂医院与医生的没良心时,其实,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也是没良心的。并且,正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促成了药价虚高这一局面,如果他们受到良心的责问或者受到外部规范制约,他们拒绝以权牟私,药价也不致于如此之高。医药虚高里头的潜规则,这是一条从药厂到医院、药店的利益链,在他们中间穿插了一些或大或小的权力。打通这些权力就是靠虚高药价带来的巨额利润了。医药与医院、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也就很清楚了,这是权力寻租的现象,当权力是无拘无束时,寻租就倾向于发生。并且从某种程度上说,医药厂商与医院、权力机关形成了寡头垄断。

 

实行药品招标采购政策之后,药价并没有明显回落。为什么这个政策不能起到作用?可能是因为政策落实不力,但更可能是因为政策药方并非对症结而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固然可以将药品采购价格压低,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医生开高价处方的偏好。更何况,目前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存在一个巨大的漏洞,即采购目录制度。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药品都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这个目录是医疗机构确定的,这就给了医疗机构以很大的躲避余地。他们自然会开列一些定价较低、或用量很小、因而不太影响自身收入的药品,而对医院收入起决定作用的大宗药品和高价药品,则很少进入招标采购范围。而且,对于定价较低、或用量很小的药品,医疗机构也会尽量压缩招标采购量,从而为高价的同类药留出市场。因此,药价虚高的根源不在于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而在医院。医院挟其垄断地位,一方面宰割患者,回头则宰割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有的药品中标后,医院表面上购进药品,但由于缺少回扣的“动力”,医生却不开处方,搁置一段时间再向厂方退货。以前这些企业必须向医院进行商业贿赂(回扣),为了讨好医院,他们必须将药价定得很高,既便于自己拿出一部分用于贿赂,又能方便医院从患者那里牟利。而现在,医院可以堂而皇之地利用集中招标采购压低进货价格,但对患者照开高价处方,也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权力造成价格歧视,利用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谋取自身利益。

200446日,13家医药行业协会向国务院递交了《关于请求终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建议》,反映出医院与医药厂商之间出现利益纠纷。此次上书,医药行业协会显得非常低调和委屈。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医药行业本身对于决策权几乎没有言语权,在政府部门中也缺少代言人,勉强算得上的就是发改委和地方经贸委,而医院的代言人顺理成章地由卫生部担当。在此,我们不妨再假想,当初制定药品招标采购政策时,医院在其中扮演了鼓动推行该政策的角色。因为实行该政策对医院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因此医院可以大行其道,甚至在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医药厂商也难以提出有效果的抗议。这就是不对称的“博弈”。当然,我们应该看到更不对称的“博弈”,就是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博弈,没有“患者协会”,更没有哪一个政府部门能够切实地为患者代言,这简直就是单方博弈。

因此,要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只能是医药分家,把医院里头的药房分出去,让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必需的同时又是自身经济能力所承受的药品。鉴于医患矛盾已达非常严重的地步,患者通过法律手段索求自身权利的事件越来越多,而极端的则以伤害医生、自杀性爆炸报复社会等案件也越来越多了,医药价格虚高的问题若得不到尽快的解决,必然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但是,在当前的体制下,如果马上就把药房分离出医院,那么医院将失去绝大部分的经济来源,出现这种状况时,国家财政理所当然要出头,但是财政力量是有限的,医院必须另外开辟收入途径,而医院的收入不外乎又是从患者身上获得。此外,在传统的体制下,患者就医的医药报销手续都是在医院内部完成的,如果医药分家,患者将向何处报销就医费用?目前各地确定的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数量少、限制多,不利于百姓自主购药。还应当考虑到的,即使医药分家了,“药店”是分不了家的,当前药店的价格并没有比医院药房里的便宜多少,也是因为有着中间的回扣。因此,当前若选择医药分家,还应权衡分家前后的利弊得失,解决连锁问题。同时,采取渐近改善模式似乎是理智的,尽管这种渐近非常紧迫,并且容易招致民众的不信任,但它符合改革所应遵循的路径相关原则。

 

有人建议政府对医药限价,但是政府限价措施几乎没有作用。因为药品种类之多,使得政府难以一一予以定价。一些廉价而疗效好的基本药物经过重新“包装”后身价猛增。政府在这方面即使想查,也要付出极大的成本。在面对多元化市场供给的产品面前,政府的微观调控往往是注定失败的。

 

综上述,解决医药价格虚高的问题,应该:

一,渐进地解决医药招标采购政策中出现的问题,最终实现医药分家;要尽快落实病患者看病、购药的自主选择权,允许参加医保的病患者自由选择就诊医院;切实解决参保人在社会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无法报销问题;凡是合法的、有处方药销售权的社会零售药店,均应被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药店。

二,药品价格的确定应让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发生作用。必须由国家定价的药品应根据社会平均先进成本,充分考虑医药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的再投入及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因素加以确定。体现价格政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相对稳定,以保证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产、供、用三方的良性循环。更多的药品应由“市场”自发调节价格。政府管价格,因信息不对称,很难客观公正,只有竞争才能使药品价格有效降低。

三,药品购销方式应由企业自主决定。购销双方直接见面,中介免谈。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基本原则,政府应引导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让企业,让供需双方根据各自的实际需求寻找自己的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建立正常的、科学的、经济合理、快捷、有效的药品配送渠道。

四,规范政府权力。这个就不予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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