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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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与老师讲到特别权力理论,他由此批评了一些学者过分引进国外的新事物,一味求新不求实。这是一个警醒。他同时举例说了他关于废除死刑的观点,他认为当前无论如何都不能废除死刑。我说有些学者的观点是财产经济犯罪不该处以死刑,至于杀人偿命则是天经地义。老师认为经济犯罪如果严重的照样要死刑,否则不足以平民愤。我提起不久前关于赖昌星的报道,我们国家保证不判处其死刑,这有违法治精神。老师说这种国际事务就比较复杂,而且如果确实没有判处赖昌星死刑,今后对于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可能也要因此改动。我没有与老师争论“民愤”的问题,是否可以因为“民愤”很大,就可以处死一个人呢?我看未必。文革期间这样的事例多了去。

刚刚看网易上关于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生产假药的新闻,有记者很直白地问齐齐哈尔药监局局长曹永文:“药监部门有没有监管上的漏洞?”曹顾左右而言他:“案件查实之后,作为造假者、贩假者和制假者,一定会遭到法律的制裁,会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http://news.163.com/06/0515/00/2H4HMA500001124J.html)虽然具体的案情还未水落石出,但这种回避似乎预示了些什么。

也看到一则关于中央财经大学屏蔽手机信号的新闻。想起自己的手机常常处于振动状态的,只有一次忘了调整状态在课堂上响起,很汗的是,那堂课刚好我坐得比较靠前,而且是院长给我们上的课。

下午看了《中国新闻周刊》一篇题为《广州:一座城市的“反抢战争”》的文章。觉得相当的不爽。一位政法委书记就可以下令警察“果断开枪”!政法委是什么东西?不是人大的,不是政府的,不是法院检察院的,什么也不是,怎么还有资格下令开枪?!其实很不愿发这些牢骚的,只是吃饱了确实没事干,就想骚一些老调调了。区区党政法委的权力到底哪里来的?它的权力有没有受到约束?我们在讲依法治国,那么到底有没有包含依法治党?如果是依法治党,为什么在讲依法治国时还要在前面加上一句“在党的领导下”?是法高还是党高,能否给个确切的答案?每次有重大事故发生,政府官员常常要受到牵连,受到法律制裁,唯独党委的人员不用担心被法律制裁,最多也就是以党纪处分。为什么权力如此大的党组织在一切的诉讼法中找不到相庆的条文规定其可作为被告?既然新的公务员法里将党委的工作人员也列为公务员,那么理所当然的党委也应当是公权部门!应当成为可诉对象!为什么这么简单的逻辑没能得到践行?我看来,中国实现民主选举可能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可是在理顺国家权力方面,完全可以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完成。只要是学法的,谁都晓得,在大陆,对法制破坏最大的是谁,是哪个集团!

郁闷得慌!

评论(2)

你的激情我三年前就消耗殆尽了。法律专业是让人麻木和堕落的!

呵呵,三年前的学长该是读大一。大一那一年我们还没分出去,还是属于法学院的一分子。我现在的这些激情,或者叫激情,其实都是在抱怨。我想愤青是没错的,可是一旦成了一个怨青实在是不应该。法律专业估计不是让人麻木和堕落,而是让人再着地地去做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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