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姜明安教授主编、红皮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为主要学习材料。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行政
1.区分公行政和其他行政。
2.区分行政权与公权力。
3.行政国家的概念,以及法治的意义。
第二节 行政法
行政法的概念及其特点。
概念: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第二章 行政法的法源
制定法法源与非制定法法源。
第三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有相当一些教材的表述:1.合法原则,包括主体资格、程序、内容、对象均应合法。
2.合理原则,包括合法目的、公平公正、必要性。
以上两个原则,合法性原则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许多学者在此基础上,还特别增加了两条原则: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
比例原则,其内容与合理原则差不多,但比例原则更强调利弊之比例,即提倡最小损害。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对于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红皮本的定义)。可以予以改变的情形有:一是由于相对人的错误行为引起的行政主体作出被信赖的行政行为;二是行政主体自觉所为,但因时境迁移需予以改变的,经利弊权衡后,认定可以改变的。前一种情形下,行政主体不必因改变其行政行为而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后一种情形,行政主体应给予相对人适当的补偿。
在英国,“越权无效”是其行政法的最重要原则,但个人以为,这个原则的内容已包含于合法原则中了。
在红皮本中,姜分别论述了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这种分法,个人并不赞成。原因是行政法,越来越是一种程序法,以程序来规制行政权力的行使,法律中的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往往是同一体。
个人认为需予以补充的是,行政公开原则,这一原则在一些教材中并不受重视,然而从行政权力的性质特点来看,这一原则是必要的。因此,个人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
1.合法原则;2.合理原则;3.信赖保护原则;4.行政公开原则。
第四章 行政法学的历史
主要涉及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
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
第五章 行政法主体概述
1.概念:受行政法调整的当事人。
2.包括: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被授权的机关、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相对人,广义上包括直接和间接的利益相关人,狭义上仅指直接的参与人。
其他受行政法调整的主体,如行政监督主体。
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为主。
第六章 行政主体
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委托;4.公务员。
第七章 行政相对人
过去乃至现在都有相当的学者或教材将行政相对人定义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这种观点比较狭隘。采广义说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利益,更合立法精神。
第八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1.概念: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要注意的是,不仅仅对行政主体予以监督,还对行政主体的具体人员予以监督。换句话说,监督对象并非就等于行政主体。
第三编 行政行为
第十一章 行政行为概述
1.概念:红皮本的概念为: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和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这个概念实际上就是行政管理行为。
2.特征:服务性、从属法律性、单方性、强制性。
有学者认为还有“无偿性”这一特征,但对于行政征用这一行政行为并不显现。故个人认为无偿性不属于特征之一。
第十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概述
1.概念: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能反复适用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2.合法要件:职权、内容、程序。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1.概念:仅限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2.分类:职权和授权立法;扩行性和创制性立法;中央和地方立法。
3.原则:民主立法;法制统一;可操作性。
第三节 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为
1.概念:行政立法以外的具普遍约束性的规范性文件。
2.种类:(1)创制性文件,为不特定公众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分为依职权的和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前者应当是授益性的,需严格规范,而后者是具期限的。
(2)解释性文件,指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定解释和自主解释。根据《立法法》,法定解释的对象为行政法规和规章。自主解释则不限于行政法规和规章,还包括法律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3)指导性文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公众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3.法律地位:并非都是法源,法定解释性文件为法源是无疑问的。大多的规范性文件仅是依据。红皮本特别指出,《行诉法》规定规章仅仅是“参照”,但规章在民诉和刑诉中是有拘束力的,且《立法法》已经将规章纳入调整范围,故法院也应认定规章具有强制性拘束力。
第十三章 具体行政行为(总论)
第一节 成立要件
1.行政权能的存在。权能说明权力和行为的性质,而权限则说明权力的界限和合法性。
2.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
3.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4.法律效果的存在。
第二节 合法要件
主体、程序、内容、形式、权限。
第三节 错误和违法(瑕疵)
1.错误:误写和误算;表述不明;机械故障。
2.违法(瑕疵):明显轻微、一般、重大而明显。
(1)明显轻微:仅仅是明显轻微的程序和形式违法;没有损害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同一行为的反复被认为不合理。前二者为必备条件。
(2)重大而明显:主体资格的重大明显违法;权限方面的重大明显违法;内容方面和重大明显违法;程序和形式方面的重大明显违法。
第四节 效力
1.公定力,一种对世效力,表现为一种尊重的义务,目的是为了稳定权利义务关系。要注意的是,无效具体行为在被有权机关判定为无效之前,同样具有公定力。
2.确定力,是一种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来源于法的安定性和诚信原则。分为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确定力指除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如复议时效和诉讼时效制度;实质确定力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法律效力对于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约束作用,即使行政主体意识到自己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也不得随意改变。
3.拘束力,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相一致,来源于法的拘束力。红皮本认为其仅作用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个人认为该效力也是对世的。
4.执行力,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分论)
第一节 行政许可
1.概念: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布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2.分类:学理上分为: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独立许可和附文书许可等;实定法分为: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3.原则:有限政府;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率;救济保障;信赖保护(《许可法》首立该原则)。
第二节 行政给付
1.概念:指行政主体对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相关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红皮本认为不宜过分公开,个人认为不然);信赖保护与持续给付;物质给付与指导性给付相结。
第三节 行政奖励
1.概念:略
2.原则:依法奖励、实事求是;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及时;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精神奖励与物奖励相结合。
第四节 行政确认
1.概念: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形式:确定,认定,证明,登记,鉴证。
3.内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4.原则:依法确认;客观公正;保秘。
第五节 行政裁决
1.概念: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2.种类:权属纠纷、侵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
3.原则:公正公平;简便迅捷;客观准确。
第六节 行政规划
1.概念: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大纲活动。
2.特征:综合性、法定性、广泛的裁量性。
第七节 行政命令
1.概念: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
2.分类:根据《处罚法》,分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与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八节 行政征收
1.概念: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2.特点: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3.原则:法定;足额及时征收;公平公开。
第九节 行政处罚
1.概念: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或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2.种类:(1)人身自由罚,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但《处罚法》仅规定了前者,并在第9条明确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后者的依据是国务院的有关法规,明显违反了上位法。
(2)行为罚,也称能力罚,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表现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
(4)声誉罚,又称申诫罚、精神罚。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
3.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决定程序与执行程序合而为一。
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包括:表明身份、说明理由、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制作笔录、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
(2)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其法律意义在于以完整、科学的处罚程序来规范行政处罚权,有利于保护受处罚人运用程序权利对抗行政机关违法、滥用行政处罚权。
特点有:适用范围广、较严格复杂、作为听证程序的前提程序。
包括: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听证程序:指在重大行政处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量承办人员一方和当事人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一种程序。目的在于加强行政处罚活动的民主化、公开化,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适用范围:根据《处罚法》规定,为行为罚与财产罚。对于人身自由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有待完善。因此,人身自由罚不适用听证程序。
特点:依申请为前提;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仅适用于行政处罚;须公开进行;相关人参加。
4.执行程序:处罚机关与收缴机关相分离;收支两条线;处罚强制执行;申诉不停止执行。
第十节 行政强制
1.概念:为实现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有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即时强制、行政调查中的强制。
2.种类:
(1)行政强制执行:有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间接强制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强制金);直接强制有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
(2)即时强制: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对住宅、事务所进行的强制。
(3)行政调查中的强制。
3.原则:实施行政强制;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及时准确正当;标的有限;强制与预防相结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协助执行。
第十一节 其他行为
1.行政指导
2.行政合同:行政性、法治性、合意性。公开竞争、全面履行、公益优先。
3.事实行为
第十七章 行政程序
1.概念
2.价值:保障权利、提高参政权、提高效率、规范权力。
3.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参与、效率。
4.基本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公开制度;说明理由制度。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