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一篇关于"立法者"与"阐释者"的文章,说法理学知识分子里,有一些人是在创树理论的,另一些人则是在实践中进一步将理论阐释清楚的。逻辑上这种分法是有道理的,但却是不实际的,或者可以说是我的观点:假设(当然,我更希望为"事实上")我是一个法学知识分子,我更希望我是一个"立法者",同时我也是个"阐释者"。我很讨厌一味的形而上的空洞论述,每每看到一些不亲近实际的文章,我总是略微扫描即过。我们在讽刺现在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时说了,以会议落实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那种纯粹的"理论论证理论"模式就如同这种不负责任的"落实",价值意义不大。譬如西方近代很流行的"社会契约论",它确实在极大程度上解放了人类,作为一种客观的效果,我予以肯定,但作为一种理论,我则要表示怀疑:从社会契约论到现实成就,可以论证社会契约论是有益于社会的,但现实成就能否反证社会契约论的正确?作为一种毫无史实根据的理论,无论是霍布斯、洛克还是孟德斯鸠、卢梭等等,他们在建树社会契约理论之初,便私自做了没有经过小心求证的大胆假设,也因此,他们形成的理论最终各有差异,甚至结果迥然。
不错,有人要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讲这一句话的前提背景是尚未被实践检验的"真理"已经在局部区域得到一定"检验",至于这个"真理"是否普适于全国,则有待"检验"才知晓。大家都知道的,我们国家就是喜欢这种"以小见大"、"以小变大"的改革模式,而这里的"小",便是形成真理的一种实际资料,真理普适前得到了一定的检验,或者是在逐层推进之后才确定为真理。没有事实基础为前提的理论是难以真正解决问题的,能解决问题的,肯定是在实践中产生的"真理"。
比如,在经济危机之下,有一小岛,岛上居民生活有点困难了,我们的"纯粹立法者"便出来,以"为人民服务"为题,要求政府给居民发放补贴。开明的政府本来也想给居民们发放补贴的,但是要发放多少钱呢?要按户发放还是要按人头发放?我们的"纯粹立法者"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是无能为力的,他们只知道通过理论论证,政府应该发放补贴----问题至此为止。而事实上,法理学不该止于此的。再假设该岛行政院经论证决定对岛上居民每人发放3000元补贴,立法院也于12月1日通过了该议案,决定12月3日便开始发钱。发钱当天,又遇到问题了,有些家庭在12月2日失去了一位成员,发钱当天,他们仍然要求将逝者应领的钱给领走,而发钱的政府官员说按人头发放。家属不依,说议案是1日就通过即生效的,1日当天逝者还活着啊。相反的,还有一种情况,家庭于2日迎接了一新生命,领钱时申言小娃娃也能领一份,发钱的官员说议案是1日通过,议案的对象是1日当天的全岛民众,而不包含1日之前的或者之后的民众。此时,作为一位法学者,其大声呼吁的"公平"与"正义"要如何发挥作用?那一套理论论证理论的自信,在此类复杂的法律事实面前,得偃旗息鼓矣。
关于理论的空洞论证,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导致非正义。也是昨天,看到一篇论文,关于"法律事实建构论",认为法律事实应追求"合理性、合法性",而不是追求"真实性"。恰好也是这几天看到的一个消息,辛普森获罪了,但罪名并非杀妻之罪。一直以来,我对于所谓的程序正义表示相当的疑问,程序作为司法的一道道门坎,所追致乃是实质正义,但法学界的主流是为了程序正义,实质正义便可抛!于是杀人者的事实被公然于天下,而杀人者还公然逍遥法外----你还以为这是程序正义的光荣,是司法的光荣么?程序正义仅仅是一种达致实质正义的手段,如今,这种工具理性却攀爬到实质正义头上,藐视一切!而这正好恰合论文中所谓的"合理性、合法性"高于"真实性"的主张,如此,一切犯罪都将有机会逃脱追责。而这,也是理论空洞论证很可能引致的结果,对程序正义的过分追捧(在刻下的法学界里,甚至可以称之为"狂热追捧"),淹没了法律原初也本应是一直应追求的实质正义。试想,一个仅关注法律效力而不关注法律实效的法律人,他如何能认识理论所造成的实际危害?
总之,我是很厌烦空洞的理论论证的,这种纯粹的形而上的方法论,如果在法学界盛行,就如同南北朝士人们的清谈,误国误民。法学者不应超凡脱俗,既要出世也要入世。法学理论应该格物致知,经世致用,法律人应该经邦济世。
经世致用,经邦济世界!我想不只有法律人应该这样。文学界何不是如此呢?在大师们为自己的一点成就而大摇尾巴的时候,便忘记了最初的文学理念。
世俗往往都是这样的。我想,不管怎样,教育确实让我们在做学问、在做事情过程中被一套思路禁锢了。我想,我们更应该呼吁一种判断力的产生,这种判断力应该是一种站在社会角度的,对公众负责人的判断力。